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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企業重組業務涉稅指導案例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寧夏自治區地稅局政策法規處 閱讀次數: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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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2009年3月開工建設年產72萬噸液化天然氣(LNG)項目,該項目是當前中國最大的天然氣液化項目,目前該項目已基本建成。為了未來能夠更好地管理和運營,為今后發展提供幫助和稅收籌劃,擬將該項目從公司剝離出去,新成立公司對該項目進行獨立運營核算。 近日,該企業致電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詢問剝離資產重組業務適用的相關稅收政策,對新公司從原集團公司分立重組業務是否繳納稅款?如何進行會計、稅務處理等等。筆者經過仔細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并認真分析了該案例的情況,對該公司的疑問進行了比較全面的答復?,F整理如下,供有關納稅人和業務干部參考。 一、企業剝離項目基本情況 據企業陳述,在液化天然氣(LNG)項目建設過程中,該公司對該項目進行了單獨核算。該項目剛剛建成,尚未投產,公司擬采用出售凈資產的方式,即,按賬面價值將該項目的全部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未來運營該項目的獨立法人公司(以下簡稱“新公司”)。 二、該企業在重組業務剝離過程中涉及五個稅種 ?。ㄒ唬┰鲋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如果該企業分立符合上述條件,上述重組剝離過程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轉讓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在上述轉讓交易中,該公司與新公司簽訂凈資產轉讓合同,并附帶實物資產清單。對于尚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實物資產,公司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新公司,原公司繳納增值稅,新設立公司將以發票作為該部分實物資產的入賬依據。對于其余實物資產,公司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新公司將以合同作為該部分實物資產的入賬依據。
?。ǘI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如果該企業分立符合上述條件,上述重組剝離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繳納營業稅。 (三)契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該企業分立過程中如果新設方投資主體與派生方相同,在土地、房屋權屬變更時符合免征契稅的條件。 (四)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但符合本通知規定其他重組的類型除外。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⑴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⑵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⑶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⑷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該企業如果全資控股新設立的企業,并且在經營資產轉移過程中未從新公司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帳款類的支付對價,新企業是100%被控股,所以該企業重組分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在當期確認資產轉讓損益,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繼承原企業的所得稅事項。 ?。ㄎ澹┩恋卦鲋刀?。該企業在重組業務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依據稅法規定的增值率和稅率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若該企業在重組分立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無增值額,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新設企業未來運營過程中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液化天然氣(LNG)生產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段鞑康貐^鼓勵類產業目錄》另行發布。 簽于財稅[2011]58號中提及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截止目前尚未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按照15%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基于上述規定,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類型,“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的儲運”企業如果均在其中。需經自治區發展與改革委會認定,并頒發相關鼓勵類產業證明文件后,液化天然生產企業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此外,《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第七條新辦的屬于國家鼓勵類的工業企業,從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三免三減半”)所稱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是指減征、免征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對新辦企業的確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財稅字[2006]1號)即:一是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二是非貨幣出資占新辦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5%;三是新辦企業從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資產超過注冊資本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收優惠。 那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可否疊加享受的問題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通知,執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ǘ┮夯烊粴猓↙NG)銷售運輸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前,集團已設立單獨成立物流公司,未來將承擔液化天然氣(LNG)的銷售和運輸功能。 根據前述財稅[2011]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的相關規定,由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類型,“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的儲運”企業均在其中,因此,液化天然的運輸銷售企業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需經自治區發展與改革委認定,并頒發相關鼓勵類產業證明文件。 此外,《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第十條規定,新辦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5年是指減征、免征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現代服務業的范圍是指:一是兩個以上企業的原料和產成品外包,為多家企業服務的大型倉儲、跨市、縣物流和配送、郵政業等分配性服務業;二是計算機軟件的設計與維護、動漫制作、金融保險、法律、會計、審計、稅務咨詢以及自治區和國家重點工程咨詢、醫院、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的職業和技術培訓、旅游項目的規劃和開發等生產性服務業;三是雖未列舉,但納稅人認為本企業屬于現代服務業范圍,應經自治區發改委或工信委認定并出具證明文件。 根據上述規定,物流公司是否屬于現代服務業,需經自治區發展與改革委或工信委認定并出具證明文件。 按上述文件規定,物流公司是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享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簽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是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只能選擇最優惠的稅率,不得疊加享受。 ?。ㄈ┓蠗l件的設備抵免所得稅問題。液化天然氣(LNG)項目購進的相關設備中,其中某些設備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或安全生產專用設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一百條的相關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適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中公布了可享受抵免所得稅的特殊設備目錄。 根據稅法規定以及比照設備目錄清單,液化天然氣(LNG)項目購進的相關設備中,某些設備屬于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或安全生產專用設備。針對上述設備,原公司未申請享受設備抵免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公司是否向稅務機關提供設備清單等相關信息,并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 該公司在項目建設期間未申請享受設備抵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屬于企業自行放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行為,新公司不得提供設備清單等相關信息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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