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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合同簽訂方式不同,納稅處理有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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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中,"甲供材料"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但相關的稅務處理及發票的開具卻紛繁復雜,以下區分不同情況做一簡要分析,以備企業提前做好規劃,避免事后因處理不當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所謂"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設單位(甲方)與施工單位(乙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單位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建設單位固定資產或開發成本計價中應包括"甲供材料"發票實際金額,并據此按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攤銷成本扣除。施工單位提供建筑工程勞務,應開具建筑業發票。 通常情況下,甲方與乙方的運作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合同內"甲供材料",二是合同外"甲供材料",主要體現在合同簽訂時的不同處理。 對合同內"甲供材料",又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方式一,甲方轉售材料。合同規定,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乙方施工費400萬元,材料部分完全由甲方自購,相關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開發成本,甲方將材料提供給乙方用于建筑工程。此種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據此,若以甲方名義購入材料,甲方應將材料再銷售給乙方,同時應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給乙方。 甲方賬務處理: 借:工程物資 貸:銀行存款 借:預付賬款-工程款-乙方 貸:工程物資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乙方的稅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乙方應就這1000萬元開具建筑業發票給甲方并繳納營業稅。 方式二,甲方代購材料。合同規定,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乙方施工費400萬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購(此種情況甲方主要考慮對材料的質量把關,以提高工程質量,因此要對工程用的材料進行監管和采購),對委托代購,受托方甲方不墊付資金(具體到操作上通常這部分材料款并不真正打到乙方的賬戶,僅是做往來款項處理),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乙方,并由受托方甲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另外收取手續費。此種情況下,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據此,若甲方以乙方名義購入材料,甲方按實購或實銷額與乙方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甲方應就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 甲方賬務處理: 借:預付賬款-工程款-乙方 貸:銀行存款 借:預付賬款-工程款-乙方 貸:其他收入——手續費 乙方將甲代購的材料應全額計入工程造價,一并開具"建筑業"發票計征營業稅。 對合同外"甲供材料"(下稱方式三)。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合同價款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購材料部分600萬元。合同注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購,相關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與乙方的合同中僅規定,乙方施工費400萬元。此種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據此,合同外"甲供材料"即甲方應按提供建筑業勞務材料金額600萬元于建筑工程所在地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甲方其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工程物資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乙方應按400萬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并向甲方開具"建筑業"發票。 "甲供材料"合同簽訂三種不同方式流轉稅涉稅分析: 方式一,合同內"甲供材料"甲方需向乙方轉售材料。依合同規定,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乙方施工費400萬元,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部分由甲方采購,但供貨商的材料發票已開具給甲方,形成甲方需向乙方轉售材料。甲方應繳納銷售材料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乙方應按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繳納營業稅并向甲方開具"建筑業"發票。 方式二,合同內"甲供材料"甲方代購代銷材料。依合同規定,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乙方施工費400萬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購,甲方另外收取手續費。甲方同時具備代購貨物條件,不征收增值稅,但另外收取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稅。乙方應按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繳納營業稅并向甲方開具"建筑業"發票。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依合同規定,乙方向甲方收取400萬元施工費用,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600萬元由甲方自行采購,并提供給乙方但與乙方不發生材料結算。乙方應按400萬元繳納營業稅并開具"建筑業"發票。甲方自行采購材料600萬元,應直接計入"在建工程"中核算,并按照600萬元繳納營業稅,但不需要開具建筑業發票。 綜上所述三種不同"甲供材料"方式,合同內"甲供材料"方式一與方式二,甲方轉售材料應繳納增值稅,甲方代購材料應繳納營業稅。相對而言,甲方增加了稅收成本。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甲方按提供材料600萬元與乙方按提供建筑業勞務400萬元分別繳納營業稅,但總體稅負并沒有增加。 涉稅風險提示:方式一,合同內"甲供材料"材料發票的開具,甲方若以領料以調撥單方式撥交乙方材料,乙方未按規定取得材料的合法發票,不能作為工程成本稅前扣除。 方式二,甲方應注意同時具備代購貨物條件,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方式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甲方固定資產計價中應包括"甲供材料"發票實際金額,并據此按稅法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允許稅前扣除。 建議"甲供材料"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時,事前要統籌規劃選用不同的方式,以保質保利,規范操作行為,規避稅收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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