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法》規定,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共164個稅目,其中9個稅目實行全國統一固定稅率,其他155個稅目實行幅度稅率(詳見《資源稅稅目稅率表》),有的征稅對象只包括原礦或只包括選礦,有的征稅對象既包括原礦,又包括選礦。實務中,納稅人應如何確定適用稅率?
01、具體稅率確定權限的調整
《資源稅法》第二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之前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具體稅率確定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
02、原礦或者選礦適用稅率的規定
《資源稅法》第二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如《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煤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和選礦,適用2%—10%稅率,在這一框架下,遼寧省明確,原煤適用3%稅率,選煤適用2%稅。山西省明確,原煤適用8%稅率,選煤適用6.5%稅率。
原礦、選礦分別適用稅率,讓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變得簡單,下列征稅規定將自2020年9月1日起廢止。
1.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2.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稅喵提醒:
考證的伙伴,如果你復習的教材中尚存上述內容,可以輕輕略過。
03、開采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會計核算要求
《資源稅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如納稅人開采有色金屬礦產品,應區分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黑色金屬中又應區分鐵、錳、鉻、釩、鈦五種金屬。實務中,不僅要對原礦與選礦分別核算,還要對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分別核算,否則將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