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xx1234:你多次向我提出以下問題,我一直沒有時間而未給予回答,在此表示歉意,現在正式回答你:
海總能幫忙問一下總局:要求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如何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稅總發〔2013〕10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稅收風險管理后續工作的通知 (一)統一政策執行口徑 經稅務總局各相關司共同研究,根據現行稅法,部分稅政問題按如下口徑統一執行: 59.取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收入,未計算繳納營業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以上問題中“稅總發〔2013〕100號要求征收營業稅”是真實的。后面的依據估計是某個稅務機關加上的,我個人認為作為執法依據比較牽強。
——關于“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是否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一直以來各個稅務機關意見不統一,國家也沒有正式文件明確,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以總局的名義出了一個文件稅總發〔2013〕100號要求征收營業稅。
本省南方電網海南電網公司屬于海南地方稅務局大企業處管理的大企業,就這個問題請示海南地方稅務局。海南地方稅務局對于這個問題非常重視,進行充分的討論,意見如下: 一、一方面,海南地方稅務局認為:代扣代繳手續費是否征收營業稅,應當按納稅人代扣代繳事項有沒有規定行政后果(征管法第六十九條)判斷:1、如果沒有,則是提供勞務,代扣代繳手續費是營業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2、如果有,則不屬于提供勞務而是行政義務,手續費是政府補助,不征收營業稅。
二、另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出了一個文件稅總發〔2013〕100號明確規定是要求征收營業稅。 怎么辦?但是,海南稅務人歷來就有敢為天下先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因為海南稅務人始終把握一個原則:一切稅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稅收法規級別文件的精神和原則為制定基準,敢于質疑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就該問題,海南地方稅務局認為稅總發(2013)100號判斷有誤或者不適用于本省,因此專門發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收到稅務機關返還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敢于明確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反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文件規定,我估計全國稅務局中也沒有幾個。
——講以上故事僅僅你參考,我認為,該事項從稅務法規的原則上,不應當征收營業稅,但是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的范圍。當然具體納稅事項以你們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