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率不大,但不同稅目,稅率不盡相同,納稅人易混淆。
例如,某非金融企業與客戶簽訂一份節能合同,合同規定,企業將節能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按照具體節能金額的百分比取得收入,5年后該設備歸承租方所有。企業做固定資產入賬并提取折舊,簽訂的該節能合同按照融資租賃的借款合同交的印花稅。
納稅人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貌似正確,實則有誤。根據相關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
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需要交納印花稅的融資租賃合同前提應當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的。
由于該企業是非金融機構,不屬于印花稅融資租賃的征收范圍。若由出租方做固定資產入賬并提取折舊的,是一種經營性租賃行為,應當按財產租賃合同征收印花稅;若是承租方做固定資產入賬并提取折舊的情況,該份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合同,不需要交納印花稅。
上述合同雖然都是租賃,但稅率不同,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零點五,財產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千分之一,因稅率不同征收的稅金也不一樣。雖然稅額不大,但著實體現了稅收的專業性和細節,稍有不慎,即會“上對花轎嫁錯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