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3
各區市物價局、教育(體)局、財政局,各有關幼兒園: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青島市扶持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幼兒園成本調查和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座談會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市屬及以上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經費來源等情況實行分類等級管理。其中:對于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經費自理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幼兒園在公布的最高收費標準范圍內提出意見,報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市屬及以上公辦幼兒園全日制保教費收費標準具體見附件。
二、公辦幼兒園應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收費公示。收費前,填寫《青島市幼兒園收費公示表》,報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在幼兒園醒目位置公示,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凡未進行收費公示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原幼兒園收取的托幼費和取暖費項目同時取消。
附件:市屬及以上公辦幼兒園全日制保教費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