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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5]402號 關于大連市稅務檢查中部分涉稅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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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連市稅務檢查中部分涉稅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 國稅函[2005]402號 2005-4-18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在稅務檢查中部分涉稅問題認定事宜的請示》(大地稅發[2004]1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企業向消費者贈予消費卡,消費者持卡在該企業消費的,對企業按國稅函[2004]10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價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企業向臨時雇用的“技工技師”支付的報酬,按“勞動報酬”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勞務費全額在稅前扣除。 三、對于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發現其實際應納稅額大于稅務機關核定數額的差額部分,應據實調整定額數,不進行處罰。年終購物卡相關財稅處理政策分析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思路分析購物券消費能否索取發票問題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籌劃購物券銷售需承擔納稅風險 超市購物券銷售收入究竟何時確認問題?京國稅函[2006]569號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取得的銷售收入確定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批復皖國稅函[2008]10號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廈國稅函[2008]127號 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 冀國稅函[2009]247號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 法規依據 相關條款 納稅義務時間 解析 廈國稅函【2008】127號 對企業出售購物卡、聯名卡時發票已開出,且企業已收取貨款的,以購物卡(或提貨單)、聯名卡交給買方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卡券銷售環節 此規定是09年以前制訂的,雖沒有明確業務定性,但推測其視為直接收款銷售貨物處理;新條例之下開具了發票就須確認納稅義務的產生。 皖國稅函【2008】10號 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各種類型的購物卡,同時收取貨款并開具貨物銷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行為,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征收增值稅。 卡券銷售環節 此規定是舊條例下制訂的,新條例下開具了發票就必須確認納稅義務的產生;定性為直接收款銷售貨物,卡券銷售環節產生納稅義務。 浙國稅函【2009】75號 納稅人以銷售購物卡(券)方式銷售貨物的,應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銷售結算方式,即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券)并收取貨款同時(不論是否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卡券銷售環節 此規定是新條例下制訂的,將卡券業務定性為采用直接收款銷售貨物,不管是否開具發票,均在收款時確認納稅義務。 冀國稅函【2009】247號 企業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卡券銷售環節 此規定是新條例下制訂的,將卡券業務定性為采用直接收款銷售貨物,收款時確認納稅義務。 深國稅函【2007】196號 一、由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對于提取的貨物沒有具體指定的特點,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所收取的貨款應屬于預收貨款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日,所以對于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持證人憑證到商業零售企業提取貨物的當日。 卡券消費環節 將卡券業務定性為采用預收貨款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卡券消費環節。 青國稅稅政【1999】250號 二、對商業零售企業出售購物卡納稅環節如何確定? 答:目前我市商業零售企業出售的購物卡同銀行結算方式和環節有兩種,一種是企業先墊付資金,按面值從銀行購卡后再出售給消費者,收取的款項沖減往來帳,消費者消費后,銷貨款由銀行劃轉企業,此種購物卡同銀行信用卡結算方式相同;一種是企業自制卡出售給消費者,收取的款項存入企業銀行帳號;以上兩種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環節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上述第一種售卡方式其納稅環節確定在貨物銷售環節,第二種售卡方式其納稅環節確定在售卡環節。 卡券銷售環節 一、舊條例下制訂的文件,沒有對業務定性直接明確; 二、按新條例,開具發票即產生納稅義務。 京國稅函【2006】569號 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各種類型的購物卡,同時收取貨款并開具貨物銷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行為,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征收增值稅。 卡券銷售環節 將卡券業務定性為直接收款銷售貨物,在卡券銷售環節產生納稅義務; 該文件因新條例的頒發,已被京國稅發【2009】63號作廢,但有助了解地方稅政口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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