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持有A1公司73%的股權。B、C、D、E、F五家公司(以下簡稱五家公司)為新成立的公司。A公司及五家公司均受同一自然人控制。
A公司將其持有的73%的A1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五家公司,原因為A公司及五家公司屬于同一自然人控制。
問題如下:五家公司受讓股權是否確認收入?A公司無償轉讓或零對價轉讓是否構成公益性捐贈?
股權的無償轉讓是否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用于對外捐贈是否應視同銷售?如構成視同銷售,銷售價格如何確定?是按股權的公允價格(如評估,交易,或凈資產)還是賬面價值?其中賬面價值遠低于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資產價值。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B、C、D、E、F五家公司無償取得A公司給予的A1股權,屬于取得接受捐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因此,A將持有的A1股權無償贈送給B、C、D、E、F公司,不屬于公益性捐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五)用于對外捐贈;
因此,A公司將A1股權無償給予B、C、D、E、F公司,應視同轉讓A1股權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規定,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
(八)企業處置資產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第五條規定,在以后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上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和匯算清繳工作要求未作調整或特殊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無償將A1股權轉讓給B、C、D、E、F公司,不適用按購入價確認收入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因此,A公司視同轉讓A1股權,應以A1股權的市場價格(公允價)確定其收入。A1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其股權市場價通常以評估價確定。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對應的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