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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國稅發[2008]77號 合肥市國家稅務局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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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國家稅務局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國稅發[2008]77號 2008.8.7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聯合轉發的《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國稅發〔2008〕10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于市內跨區、縣經營設立總分支機構的企業,由總機構在轄區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分支機構暫不實行就地預繳,也不進行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煙草銷售企業維持原有的征管和繳庫辦法不變。預算科目和級次等繳庫辦法,按相關文件執行。 二、全國經營的跨省匯總納稅企業和省內經營的跨市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嚴格按照國稅發〔2008〕28號和皖國稅發〔2008〕10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總機構在我市的,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核納稅申報表和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應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作為一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司本部)對待,在征管系統中以特殊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登記和企業所得稅稅種鑒定(其納稅人名稱和繳稅銀行賬號不變),參與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外省、市,分支機構在我市的,應根據總機構反饋的分配表,對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審核,發現計算分攤的稅款有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反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三、總機構在我市,在外市設有分支機構,且在我市設有一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可指定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原則上為總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進行稅務登記和企業所得稅稅種鑒定,參與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總機構在外市,分支機構在我市,如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比照法人企業就地征管。存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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