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進就業所得稅減免審批一、服務對象
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的所得稅減免稅項目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二、業務概述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經省政府批準,我省的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
《浙江省財政廳等部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4]10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三)《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具有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在次年4月底前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企業所得稅減免申請,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
六、業務流程及承諾時限
(一)業務流程
窗口當場辦結 √窗口受理后流轉辦結
(二)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辦理方式
網上辦理 自助區辦理 同城通辦
全市通辦 √主管稅務機關窗口辦理 免填單辦理
辦理地址、時間、電話請點擊鏈接<辦稅服務-辦稅地圖>模塊。
八、辦理結果
納稅人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簽署審核意見的審批結果通知書,即視為該事項辦結。
九、收費情況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