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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工程發包方式的財稅安排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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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西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以下簡稱路西公司)的“上水灣小區”有12棟住宅樓和1棟綜合商務樓,共需要電梯28部,該房地產公司對于電梯工程如何發包?對方應提供何種發票?承建公司在營業稅上又有哪些規定呢?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部令第159號)第六條規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所以路西公司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將電梯工程包含在建筑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一并對外發包。二是將電梯工程作為分項分包工程單獨對外發包。 如果路西公司將全部工程發包給施工總包企業向東公司,那么向東公司就要負責電梯的供應和安裝。通常情況下,向東公司會將此工程作為專業工程分包給電梯工程公司。相比較于路西公司單獨對外發包,增加了總包方分包的環節。二者最終都要交由專業的電梯工程公司來完成電梯工程業務。 假定上述電梯款440萬元,安裝款120萬元,如果向東公司和作為分包方的電梯生產廠家簽訂的是一份電梯采購、安裝合同,合同條款中約定了設備價款和安裝價款,那么此時分包方就屬于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納稅人,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所以電梯生產廠家如果能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其屬于從事貨物生產單位證明的話,電梯生產廠家就可以只對120萬元的安裝工程開具建筑業發票,而對440萬元的電梯款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將這兩樣發票提供給向東公司。 而向東公司作為總包方,由于總包合同中包括了電梯工程的金額,所以總包方一般要全額開具發票給發包方,同樣發包單位通常也只認可總包公司開具的發票,本例中向東公司要全額開具560萬元建筑業發票給路西公司(如果是到稅務局代開的話,需持分包合同、分包方發票、完稅憑證等資料)。 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總包方向東公司全額開具了建筑業發票給路西公司,那么向東公司該如何納稅呢?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所記載的440萬元的電梯款是不是其差額納稅的有效抵扣憑據呢? 在實際生活中,大家對于分包工程款可以扣除享受差額納稅毫無異議,但是對于總包方取得的分包工程中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允許差額扣除,存在較大爭議。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雖然有第五條第三款的明確規定,但是部分稅務機關往往認同勞務部分差額納稅的觀點,對于貨物部分不予認可。其實相關的稅務規定中,并未限定分包款的構成情況,更沒有規定分包款中不得扣除自產貨物的價款。按照混合銷售的定義(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到應稅勞務又涉及到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來理解,既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我們就不能把同一項銷售行為割裂開來,不能因為二者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不同的稅種就人為的把同一項銷售行為分割,應該承認他的一體化,承認其是一項完整的分包工程。因此向東公司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就是總包合同價款扣除560萬元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額。 如果向東公司簽訂的是兩份合同,即分別與電梯供應商簽訂了電梯采購合同440萬元,與電梯安裝工程公司簽訂了安裝合同120萬元。向東公司作為總包方收到了44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然后委托電梯工程公司安裝該電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所以雖然電梯工程公司僅取得了120萬元電梯安裝收入,并且開具了120萬元的建筑業發票,但其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卻是440+120=560(萬元),應納稅額=560×3%=16.8(萬元)。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將合同主體改變一下,變向東公司采購電梯為路西公司直接采購,然后由路西公司將電梯移交給電梯工程公司安裝,那么這種行為就屬于稅法所說的建設方提供設備的情況。對于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是不包括在營業稅計稅依據中,不用計征營業稅的。這樣就可節約440×3%=13.2(萬元)稅款,對于此項節稅的收益可以由相關各方協商分享。 這兩種方式,電梯工程價款560萬元處理是一致的。即向東公司收到440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和120萬元建筑業發票;路西公司收到560萬元建筑業發票。 對于路西公司直接將電梯工程對外發包,所涉及到的稅收政策和上述分析大同小異。只不過和電梯工程公司直接接觸的換成了發包方路西公司而已。路西公司可以直接和電梯廠家簽訂一份電梯采購安裝合同,也可以和廠家或經銷商簽訂一份采購合同,和另一家有資質的安裝公司簽訂一份安裝合同。而44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120萬元的建筑業發票改由路西公司直接收取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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