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稅[2015]33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繼續有效的通知)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09〕12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由本市區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應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
1.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書面報告;
2.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三定”規定;
3.組織章程;
4.申請前三年(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登記年限)的資金來源(包括總收入)、使用情況(包括總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財務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主管稅務機關按《通知》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單位,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
二、市稅務局應及時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公益性群眾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會審確認,經批準后,在上海財稅網站(網址:www.csj.sh.gov.cn)上及時公布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險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
三、取消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及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通知》第九條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眾團體按《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報告的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將抽調相關人員對上述情況聯合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審確認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在上海財稅網站(網址:www.csj.sh.gov.cn)上及時予以公布。
四、公益性捐贈票據管理
1.票據的購買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到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購買《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時,應在《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上,注明捐贈單位名稱,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對個人索取票據的,應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證件種類、號碼。
納稅人實施公益性捐贈時,應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索取票據,并據此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票據的保管、銷毀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必須妥善保管《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制定相關票據管理內控制度,委派專人保管票據,票據的存根聯保存期限為五年。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必須將剩余未使用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交還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并辦理相關票據清繳手續。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協助財政部門做好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并按規定使用《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
六、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