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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醫院的醫療服務活動收入如何征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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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我是一名醫生,通過與兩家醫院簽定書面協議協議,在兩家醫院從事醫療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并取得收入,這兩家醫院向我提供病床和其他醫療設施及醫療技術服務,我向醫院交納一定費用后,剩余所得全部歸我個人使用,請問這種情況我應當按照什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稅函[2000]515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和以上事實,對從事上述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根據不同支付方式分別由醫院代扣代繳和您自行申報繳納。 提示: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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