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性投資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甲公司有一全資子公司乙,采用成本法核算,現在乙公司注銷,甲公司收回投資低于投資成本,該損失是否可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