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5-2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到市(地)、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市(地)地方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調整所屬區局的審批權限,并報省局備案。
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可申請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其中重大損失是指,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稅人造成的資產損失,在剔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后,超過其上年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和的20%(含),或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0%(含)。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其中發生嚴重虧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按稅法規定確認調整后,連續3年發生虧損;或按稅法規定確認調整后,當年虧損額超過注冊資本20%(含)。
2.納稅人貨幣資金在扣除職工薪酬和“三險一金”后,不足以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納稅人關閉、停產、撤銷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無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土地。
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稅的其他情形,不屬于本條規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范圍。
三、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需提交的與減免依據及理由相關的書面資料:
(一)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減免的,應提供所屬期的氣象、消防等部門資料證明、相關受災證據(書證、物證等)、保險(放心保)公司等理賠證明、個人賠款證明、財政補貼證明、經稅務機關確認的資產損失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二)符合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的,應提供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相關內容資料,具體包括:目錄名稱、公布年份、適用的鼓勵類行業大類和小類名稱。
(三)符合社會公益事業的,應提供國家級或省級出具的社會公益事業性質證明。
(四)因納稅人關閉、停產、撤銷減免的,應提供縣(市、區)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工商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四、符合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上年度的減免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的流程、時限、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由市(地)地稅機關審批”同時廢止。
2013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可適用本公告,納稅人應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出減免申請,審批機關按規定時限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決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