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消息說,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稅收征管法修訂稿在原來基礎上作了較大的調整,圍繞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和健全爭議解決機制等四方面內容。
報道并不詳盡,因而筆者無法對修改稿的內容作出準確的判斷。而據報道,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并不是修訂的重點,納稅人權利保護只是體現在“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這個方面。減輕納稅人負擔自然是尊重納稅人權利的一方面。但是,如果把納稅人權利保護僅僅視為“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那么,納稅人的權利也太微不足道了。
在中國,納稅人一向是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憲法規定了公民依法納稅的義務,并未規定公民作為納稅人有什么權利。憲法規定的闕如,使得納稅人權利及其保護處于一種尷尬地位。納稅人除了納稅義務外,是不是還擁有權利,成為眾說紛紜的事情。
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了一些納稅人權利。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首次發布《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把散落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歸攏集納,明確列舉了我國納稅人擁有的十四項權利,如知情權、監督權、保密權等。既然納稅人有這些權利,那么,必然就有一個與此相對應的義務主體,即誰對于這些權利的滿足承擔責任和義務?納稅人如果要求實現這些權利的時候,誰來滿足這些權利?顯然,無論是《稅收征管法》還是它的實施細則,還是國稅總局從其他法律法規中集納的權利,其滿足權利的義務主體基本是稅務機關。這樣就帶來一個根本問題:納稅人的權利是一種針對整個政府的權利,還是僅僅是一種針對征稅機關的權利?
顯然納稅人的權利對應的是整個政府,甚至國家,而不僅僅是稅務機關。稅收是一種財產的讓渡,納稅人讓渡自己的財產,換取政府提供單憑納稅人自身可能無法從市場獲得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稅收本質上體現的是納稅人與政府甚至整個國家的關系,而不僅僅是與稅收征收機關的關系。因為納稅人將自己財產的一部分讓渡給了政府,納稅人就享有對政府管理和支配稅款的知情權、監督權、問責權甚至同意權,因為納稅人向政府讓渡了自己的財產,他也就享有從政府得到公共服務的權利。其他如訴訟權,隱私權,被公平對待權,被平等保護權,都是納稅人十分重要的權利。實際上,在諸種權利中,還有一種更為重要的權利,就是“依法納稅”的權利。之所以說這條十分重要,是因為,納稅人雖然有納稅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有條件的,即“依法”,如果稅收不是依法制定的,不是依據法律征收的,那么,納稅人就沒有義務服從政府或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納稅人就有權利拒絕此類征管。這種權利,就是“依法納稅”的權利。公民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依法納稅”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沒有法律依據的對公民財產的恣意征收和侵害。
但是,如上這些極為重要的納稅人權利,并沒有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體現。形式上的原因在于,《稅收征管法》是一部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加強征收管理而制定的法律,它沒有從更為宏觀的角度平衡稅收征收管理和納稅人權利的關系。而實質上的原因在于,在國家主義影響下,我國強調公民對國家的納稅義務,卻很不愿意承認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稅收征管法》體現的是國家主義的立場,是一部強調征管而忽略權利的法律。很多學者曾呼吁,中國應該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在《稅收基本法》中,全面規定和規范納稅人和政府雙方的關系和權利義務。實際上,納稅人一些更為基本和基礎的權利,應該在《憲法》中予以確認。
但是,在目前《稅收基本法》并無立法規劃,其立法遙不可及的情況下,《稅收征管法》實際上承擔了一部分《稅收基本法》的功能。基于此,擬議中的《稅收征管法》修訂應該在納稅人權利規定和權利保護方面,有更大突破和作為。現行的《稅收征管法》中的納稅人,是被管理的對象,是服從的對象,其負擔的義務遠遠大于其應得的權利。這種偏向應該得到糾正。
日本稅法學者北野宏久精辟地指出,稅法并非征稅之法,而是保障納稅人基本權的權利之法。作為承擔國家財政作用的一方當事人——納稅人,既“不應該被僅僅當作征收租稅的客體”來對待,也不應該“被當作承擔租稅義務的被動的租稅負擔者來操縱”,“所有的納稅者都享有不可侵犯的固有權利”,對影響其生活及人權的租稅的征收和使用理應有一系列憲法及稅法上的基本權利。《稅收征管法》雖然是一部側重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但征收管理必須在充分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前提之下進行。因此,《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也一定應該以充分保障納稅人的權利為至關重要的原則,賦予納稅人更廣泛的權利,在維護納稅人權利和保證國家稅收收入方面,取得合理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