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設施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為了保證施工正常進行,建筑企業大多需要在施工現場建設一些臨時性的簡易設施,比如工棚、物料庫、現場辦公房等。臨時設施雖然也屬于不動產的范疇,但存續時間短,施工結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質與生產過程中的中間投入物更為接近。因此,對于施工現場的修建的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視同自產產品連續用于再生產,允許其一次性抵扣進項稅。
問題2: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有沒有規定或限制?
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對于工程發包方采購的比例沒有限制。
問題3:本公司同時有多個建筑工程項目,是否可以分不同項目分別適用簡易計稅或一般計稅?
答:同一個公司不同工程項目可以選擇不同的計稅方法。不同的老項目也可以分別選擇不同的計稅方法。
問題4:建筑服務簡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再抵扣嗎?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扣除銷售額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建筑服務簡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對于按不同項目分別適用簡易計稅或一般計稅的納稅人要注意劃分。
問題5:5月1日前,我公司前期已經部分結算的項目,未收完款項,還未開票,5月1日后怎么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23號公告,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題6:如工程合同1億元,開工前收到預付工程款30%即3000萬元,應計增值稅297.3萬元,但按進度當月僅需購進500萬元的材料,只取得進項稅額49萬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陸續購進,造成當月銷項稅額很大而相應進項稅抵扣很小,如何處理?
答:目前增值稅的抵扣政策實行的是憑票抵扣政策,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所屬期并不一定和其產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納稅人應做好材料的采購計劃,加強進項管理,避免由于進項稅額的延遲抵扣而帶來資金積壓或者在后期形成較大的留抵稅額。
問題7: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業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問題8: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項目,與業主進行了工程結算,已開具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和繳納營業稅的,但業主拖欠工程款,營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答:在4月30日前,企業應按照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繳納營業稅并開具營業稅發票。營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時不需繳納增值稅。
問題9:建筑業外地預繳的稅款有抵減時限嗎?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暫無抵減時限。
問題10:對于選擇簡易計稅項目且存在分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是否需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進行開具?
答:對于選擇簡易計稅且存在差額扣除的建筑服務收入,納稅人使用新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使用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進行開具,而應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