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1994年創辦,1995年與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2011年,稅務機關發現后對該企業開展調查,實施轉讓定價調整,調整年度為2001年~2010年。企業認為超過了追溯期,調整年度只能從2005年開始,而稅務人員認為應該從調查年度開始,稅企雙方爭執不下,企業打電話向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坐席員解釋說,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應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這里必須注意,“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應從企業關聯業務發生年度算起,而不是從企業設立年度算起,也不是從稅務機關調查立案年度算起。 上述企業關聯業務發生在1995年,稅務機關必須在2004年前發現并立案調查,才能對1995年~2004年的關聯業務進行調整。如果稅務機關是在2011年發現并立案調查的,則其調整年度只能在2005年~2010年之間進行。也就是說,該企業2001年~2004年的關聯業務,即使要進行轉讓定價調整,也超過了稅法規定的調整年限(10年追溯期),不能再進行納稅調整了。 還有一點應引起納稅人重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稅務機關跟蹤管理的重點是分析、評估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情況;企業納稅申報額變化情況;企業經營成果變化情況;關聯交易變化情況等,并以此來確定納稅人在跟蹤管理期內是否存在轉讓定價異常行為,若發現異常,可要求企業自行調整。 為此,納稅人在跟蹤管理期內,應做好轉讓定價的日常監控,防范涉稅風險。重點進行風險評估,特別是對關聯交易涉及的轉讓定價風險進行分析,注意價格或利潤率水平是否在調整確定的區間之內,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避免再次陷入轉讓定價調查。同時,充分準備相關同期資料,與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并結合企業自身情況,提出轉讓定價的申辯,開展轉讓定價協商談判,提交具有說服力的新證據,爭取稅務機關調查人員的理解與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