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對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票問題進行了明確,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為此,保險機構營改增后收取保費時將開具增值稅發票,為不改變現有的操作辦法,最大程度上減少對納稅人的影響,國家稅務總局現對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公告如下: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