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殘聯發[2014]24號 2014-7-9全市各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大連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市政府令第95號)和《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大政辦發[2008]103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現將審核2013年度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及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審核范圍
2013年12月31日前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連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二、征收標準
凡2013年度年平均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含臨時工)總數1.7%比例的用人單位,須按規定繳納本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度平均職工人數×1.7%-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總數)×本地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審核繳納時間
市及區(市、縣)級財政撥款單位,審核期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繳期為7月1日至8月31日;各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審核期為7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繳納期為7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征收程序
1、市及區(市、縣)級財政撥款單位,須分別經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和所在地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代為扣繳。
2、各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和社會團體,須經所在地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市地稅直屬局管轄的用人單位由市殘疾僦業管理中心審核)后,持《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單》,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中央部屬及其他單位由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審核征繳。
用人單位逾期未參加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審核認定的,視作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依法由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中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大連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有關審核征繳的具體規定可查詢大連市殘疾人聯合會、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網站。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