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1
根據《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財稅政[2006]11號)、《關于調整2013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3]2號)有關規定,現將調整我市2013年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不超過我市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不超過我市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規定比例依據津財稅政[2006]11號文件執行。
標準繳付是指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超過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為:2012年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450元,3倍為16350元。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