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A(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某產品的生產制造,為確保產品質量,公司A部分原材料從國外進口,并委托上海的公司B(從事國際貨運代理)辦理運輸及報關等有關事宜。同時,為提高管理績效,公司A的市場拓展、法務咨詢等業務由上海的集團總公司統一組織安排,并由其根據受益原則在各分公司之間分攤有關費用。2012年公司A發生如下業務: 1.4月份進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一張發票開具內容為“雜費”,一張發票內容為“運費”;
2.5月份參加總公司統一舉辦的產品推銷會,收到總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開票內容為“服務費”;
3.6月份進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開具內容為“代理報關服務費”;
4.7月份進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開具內容為“THC費”?! ?/SPAN>
經核實,開具內容為“雜費”的發票其業務實際內容系公司B為公司A辦理報關業務收取的費用;開具內容為“運費”的發票其業務實際內容系公司B為公司A辦理國際海運業務收取的有關費用;開具內容為“服務費”的發票其業務實際內容系總公司向公司A收取的市場推廣服務費;開具內容為“THC費”的發票其業務實際內容系公司B為公司A辦理國際海運業務收取的碼頭操作費。
風險點1:同一公司同一服務項目發票開具的內容不一致。
公司A向公司B支付的貨運代理服務費,公司B前后開票的內容不一致,有時甚至簡單冠以“雜費”二字?! ?/SPAN>
風險點2:開票內容過于簡單且未附有關說明材料。
總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列明為“服務費”,沒有任何費用清單,沒有相關證明材料,原始憑證缺失,金額確認標準無法掌握?! ?/SPAN>
風險點3:發票開具內容與實際業務不一致。
實際為辦理國際海運業務收取的有關費用,卻寫成“運費”,顯然與事實不符?! ?/SPAN>
風險點4:發票開具不規范,使用英文簡稱。
實際為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收取的碼頭操作費,沒有以中文開票,而是用了英文簡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操作建議:本案例中,發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關憑證的缺失,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很難確認真實的業務內容,更無從判斷是否屬于“營改增”試點行業范圍,從而使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確定性增大,對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來說,存在較大的涉稅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如實開具,尤其是當前“營改增”試點并不是所有服務業均納入試點范圍,開票內容更應明確屬于試點的服務業行業,而不能模糊地列為“雜費”或“服務費”,更不能以“運費”指代服務費。
因此,我們建議納稅人在接受應稅服務后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業務內容真實有效,明確屬于此次納入試點的應稅服務范圍;
2.抵扣憑證合法規范,填開內容與事實相符,且費用名稱能清楚表明業務性質;
3.該項應稅服務不屬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5項所規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4.若發現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明顯不符合規范的,納稅人有權拒收,對已經取得的明顯不符合規范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建議按發票開具有誤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取得有關憑證,對開票內容模糊不明確的建議附上服務項目明細清單及能夠說明業務真實內容的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