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金是企業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經營風險而進行測算,并按照一定方法預先提取列入成本或費用而形成的資金準備。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關于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情形,較多存在于金融企業當中。近日,北京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從前期數據分析入手,發現財產保險行業在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政策執行方面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對此,各地稅務機關和財產保險公司應引起重視。
北京市國稅局第二稽查局在進駐A財產保險公司后,結合企業的相關數據資料,對該公司的收入、支出進行了動態分析。在分析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在2011年~2013年的各項支出中占比較大的主要有四項,分別是賠付支出、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支出、業務及管理費支出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其中,賠付支出的金額逐年翻倍增長,占比逐年增加,從27%增長至44%,而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支出的金額基本無變化,占比逐年減少,從24%減少至10%,而其他兩項支出穩步增長,占比變化不大。此時,檢查人員考慮到財產保險公司須以最終賠付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并考慮相關邊際因素,采用相關方法計提準備金。是什么原因導致該公司在賠付支出翻倍增長的前提下,保險準備金支出停滯不前?是否存在稅收政策或會計政策的變化?
帶著這個疑問,檢查人員將關注點落在了該公司的準備金支出上。通過對財產保險行業準備金的稅收政策、該公司財務數據和納稅申報數據的分析,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在保險責任準備金中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方面存在稅收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文中明確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分兩種,一種是已發生已報案但未決賠款準備金,還有一種是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以下簡稱4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有: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對比45號文件和48號文件不難發現,理賠費用準備金不能在稅前扣除了。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的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也就是說,保險企業的理賠費用準備金自2011年度起不能稅前扣除。但是,在2011年~2013年期間,A財產保險公司設置了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科目,其包括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理賠費用準備金等3個明細科目。在納稅申報時,僅調增了2012年和2013年的理賠費用準備金,其2011年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仍在當年稅前扣除了。
檢查人員就此情況與被查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進行了溝通。對方表示其知曉財稅45號文件的規定,但其認為新文件出臺的時間已臨近當年的匯算清繳結束,許多財產保險公司都早已按照48號文件的規定申報納稅,并未關注到45號文件的新規定。在此情況下,新文件應當適用2012年度及其以后的申報。檢查人員重申了前后文件的執行期規定,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的規定對被查企業進行了耐心解說,最終企業認可檢查組關于調增2011年度理賠費用準備金的決定,并按照規定補繳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634萬元及滯納金381萬元。
在與企業溝通中,檢查人員發現企業對于理賠費用準備金問題抱有僥幸心理。鑒于45號文件出臺時間的特殊性,檢查人員考慮到,是否仍有其他財產保險企業和A財產保險公司一樣,也未調增2011年理賠費用準備金?出于上述考慮,檢查組按照相關工作流程,申請對在京注冊的8家財產保險公司的理賠費用準備金情況開展協查。經查,8家企業中有4家存在未調增理賠費用準備金的情況,其中2家企業2011年~2014年的理賠費用準備金未做納稅調增,另2家企業2013年~2014年的理賠費用準備金未做納稅調增,共涉及補繳稅額1.1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