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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企業兼并虧損企業有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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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對企業來說不僅要理解,而且還要精通,只有合理,合法做到對稅收政策的靈活運用,做好稅收籌劃,才能促進企業的發展和壯大.比如一家企業為了發展壯大自己,因自己手中暫時缺乏大量資金來擴大廠房和增加機器設備,又不想從銀行借入資金,怎么辦 此時正好有一戶企業,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正處于停產倒閉狀態.對這種情況,就可利用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停產企業進行兼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另對虧損彌補的處理規定: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從中不難看出,這些條件的存在,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這家企業對停產企業進行兼并,對自己發展有以下好處: 一,可以充分利用停產企業的閑置廠房和設備擴大自己的生產規模(前提是和本企業生產同類產品); 二,可以在不占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而迅速投入生產; 三,不必從銀行借入過多資金,承擔大量的負債.同時,作為合并或兼并后的存續企業,也可對被吸收或兼并前的企業未彌補虧損部分進行稅收彌補.由于對被合并或兼并的虧損彌補,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也相應減輕了稅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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