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知道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但是到外地經營不是只拿到《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就可以了,還需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在經營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
否則,所持的證明將作廢,納稅人需要重新申請開具上述稅收管理證明。
我們提示—— 1、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2、未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重新回到機構所在地申請開具;
3、一些單位等到外出經營結束準備收款開具發票時,才到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但從2011年4月21日起【依據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三十日內在經營地辦理報驗登記,所以,若未及時辦理報驗登記的,那就只能早跑一趟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