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我省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項目屬于實行備案管理范圍的,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
第三條 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未執行到期而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核定。
第五條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在稅收優惠期間應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到期的,應按有關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工作。
納稅人提請備案的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企業申請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應遵循“一事一備”原則,即每一項優惠應獨立作為一項備案內容提出申請。
備案類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進行一次性確認,企業在優惠期限內以后年度進行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
第八條 備案管理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方式(附件1、附件2)。
第二章 事先備案管理
第九條 事先備案稅務機關為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州)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和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第十條 納稅人享受事先備案類優惠的,應于年度終了后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前不低于30個工作日提請備案;在預繳申報時就能實際享受優惠待遇的,應于預繳申報前不低于10個工作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年度中間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于下一個申報期報告主管地稅機關。
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或稅務機關認定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納稅人提請事先備案的,應按規定填報《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并提供相關資料(附件1、附件2)和地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按規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無法提供資料原件的,應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蓋印章。
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收入實施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只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和規定的相關資料(附件2)。
第十二條 納稅人按要求提供資料并提請備案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并以《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受理情況。資料不全不詳、存在明顯錯誤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稅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或補充的內容,納稅人補齊、更正后可再次提請備案。
對明顯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不屬于優惠備案事項或超過規定期限逾期提請的,地稅機關應不予受理并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及時轉報有權備案機關。有權備案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核,由經辦人員在《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上簽署處理意見,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稅務機關,一份隨《稅務事項通知書》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納稅人。不予備案登記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告訴納稅人有關權利救濟方式。
第三章 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管理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納稅人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附件2),同時填報《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一式三份按規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未按規定附報相關資料的,或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現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等。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相關資料后,由經辦人員在《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上簽署處理意見,一份留存,一份送稅政管理部門,一份隨《稅務事項通知書》在作出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交納稅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備案資料應按上級地稅機關的要求上報備查。
第十八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分戶建檔,統一管理好轄區內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資料。
分戶資料包括: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2.《稅務事項通知書》
3.其他應歸檔的備案資料
各級地稅機關在分戶資料基礎上建立《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臺帳》(附件4)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統計表》(附件5)。
第十九條 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將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統計表》上報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管理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確認納稅人報送的備案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備案登記或確認,或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受理和確認造成失誤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地稅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稅收優惠備案事項的確認不改變納稅人的申報責任。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以及未按規定備案自行享受稅收優惠,造成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因地稅機關責任備案或確認錯誤,造成企業未繳、少繳稅款,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在事后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溝通協調,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稅務人員在優惠備案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附件1、附件2未列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的,暫按事先備案類管理,報送資料應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資料和特定事項企業的內部證據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相關事項按此規定處理。《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地稅發[2010]55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附件1事先備案類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明細表
附件2事后報送相關資料類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明細表
附件3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
附件4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臺帳
附件5
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