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入“企業基本信息系統”,按要求編制相關要件的掃描件,并依次進行錄入;
2.進入“人員實名制信息系統”,按要求編制相關要件的掃描件,并依次進行錄入;
3.進入“工程業績信息系統”,根據已中標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及時補充相關信息;對于外埠建設項目或業主自行招標項目,應待工程項目竣工后,進入工程業績信息系統錄入項目信息。
(二)信息申報
1.企業基本信息和工程業績信息申報不受時間和次數限制。企業人員信息可每月申報一次。企業生產經營信息應于每季度后10日內進行申報,遇節假日不順延;已入庫的生產經營信息不得修改。
2.當企業人員離職時,企業應于當月刪除該人員實名制信息,離職時間以社保轉移時間為準。當企業人員調入時,企業應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并提出入庫申請,調入時間以社保轉移時間為準。
3.企業提出信息入庫申請時,應一次性提供所錄入信息的原件,經市或區(縣)建設主管部門審驗合格后準予入庫,已入庫信息長期有效。其中,企業申請建筑工程總承包業績和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鋼結構工程等專業承包業績信息入庫時,應標注技術參數,同時提供工程設計圖紙等證明材料予以佐證。
(三)信息變更
1.企業資質信息變更。當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時,企業應于工商部門辦理變更后1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
2.企業基本信息變更。當企業章程、財務審計報告、辦公場所、技術負責人任職、自有機械設備等信息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及時調整“企業基本信息系統”中信息,錄入相關要件掃描件,并提出信息變更申請。其他信息變化時,企業應自行進行調整。
3.人員信息變更。當企業人員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等關鍵信息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及時調整“人員實名制信息系統”中信息,錄入相關要件掃描件,并提出入庫申請。已入庫人員勞動合同、社保材料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企業應自行進行調整。
4.工程業績信息變更。企業已入庫工程業績信息不得進行更改。如因項目后期維護或工程結算變更等情況,發生工程業績信息調整,企業應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經市或區(縣)建設主管部門審驗合格后,準予入庫信息變更。
四、信息審驗及入庫
(一)信息審驗及入庫分工
1.各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逐一核對企業上報信息的原件,經審驗合格后上報市建委;對審驗不合格的,應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相關信息退回企業。
2.市建委應在受理區(縣)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相關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經審驗合格的信息準予入庫;不合格的信息,應提出審查意見,退回區(縣)建設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3.市建委受理市管建筑業企業申報信息后,應逐一核對上報信息的原件,經審驗合格的信息直接準予入庫;對審驗不合格的信息,應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相關信息退回企業。
(二)信息審驗及入庫的重點工作
1.人員信息審驗。市、區(縣)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審驗企業人員信息時,應以社保部門官網查詢記錄為依據。凡申報單位主要人員信息與其他單位重復,經查證后應及時通過網絡平臺告知重復單位,并限時刪除重復信息。
2.工程業績信息審驗。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審驗企業工程業績信息時,以企業提供的中標文件、工程合同、完工證明(房建項目以竣工驗收為準)所列信息為核查依據。
3.工程業績信息入庫。經審驗合格的工程業績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準予入庫。公示期內接投訴的,由受理部門負責核查,經查屬核查失實的,予以入庫;經核查屬實的,刪除相關工程業績信息,并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
4.企業信用信息入庫。建筑業企業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自行錄入,經審核合格后,準予入庫。建筑業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核實及入庫管理。
五、監督管理
(一)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對企業申報各類信息材料嚴格審查,確保入庫信息真實、有效;對企業申報信息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要嚴肅處理,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暫停該企業信息上報。
(二)市建委要加強對區(縣)建設主管部門履行企業信息審驗行為的監督檢查,糾正違規行為;對審驗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規定程序,履行企業信息審驗、入庫及監管職責,不得擅自泄露企業申報的相關信息。天津市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留存各批次信息錄入、申報、審驗及入庫記錄。
附件文件:天津市建筑業企業信息申報辦事地址及咨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