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二:經檢查你公司簽訂的兩份《上海市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longerad2009-06-04-01、longerad2009-06-04-02),該兩份合同簽訂日期均為2009年6月,合同金額合計84萬元,你公司未按規定對該兩份合同貼印花稅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少繳印花稅420元。
二、處理決定
針對違法事實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追繳營業稅91,39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規定,追繳城市維護建設稅6,397.72元。
根據《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滬稅地[1993]79號)規定,追繳教育費附加2,741.88元。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事項的通知》(滬府辦發[2006]9號)文,追繳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913.96元。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上海市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征收辦法〉的通知》(滬府發[1998]25號)規定,追繳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73,116.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的規定,調增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2,772.84元,追繳2009年企業所得稅693.21元;調增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1,467,931.14元,追繳企業所得稅367,530.3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滯納稅款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其中:營業稅滯納金20,446.9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1,431.28元、企業所得稅滯納金5,648.13元。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事項的通知》(滬府辦發[2006]9號)文的規定,加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滯納金204.47元,
針對違法事實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按萬分之五稅率追繳印花稅420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六稽查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