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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稽查文書使用中可能遇到的執法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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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以大連市地稅局為例,針對稅務稽查環節中部分使用比較頻繁的文書,提出稽查人員可能遇到的問題,并對如何規避執法風險作出分析。 《自查提醒通知書》。自查提醒是稅務機關給予被查單位的一次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自查出問題,被查單位需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實際工作中自查提醒后常會出現的一種情況是,納稅人進行自查補報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時,漏掉應有的罰款。《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在第二種情況下,稽查人員面臨著極大的執法風險。對此,稽查人員應提高認識,杜絕主觀上有意操作。 《稅務檢查通知書》。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應提前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一)》和《納稅人相關權利與稅務檢查事項告知書》。實施稽查時,應由兩名以上正式干部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后進行檢查。為防范相關執法風險,稽查人員應讓受送達人在《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回證》上注明已收到告知書、已出示稅務檢查證,以及具體的檢查證號。 《限期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此文書明確了納稅人提供的材料范圍。在檢查中,對納稅人限期內未提供的有利于其免除責任的材料,稅務機關可以不采信。這就有效規避了稽查人員的不作為風險。但在實際中,稽查人員使用此文書的頻率不高,原因主要是稽查人員對此文書的認識不足。稽查人員應按規定方式、程序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準確、完整地填寫文書相關內容。 《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被查對象賬簿資料是在稽查工作、尤其是舉報案件檢查中,經常運用到的資料。稽查人員應注意,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簽署批準意見后,才能對納稅人送達此通知書,并應按規定時限完整退還資料。 《稅務檢查原始記錄》。稽查人員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和會計核算等有關資料實施稽查后,需制作《稅務檢查原始記錄》,內容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有關賬戶審查情況、稅款繳納、違法事實、查補金額計算過程等。檢查結束時,稽查人員應取得納稅人對檢查情況的認可,在每頁記錄上注明“以上情況屬實”并簽字蓋章,以此作為處理依據。為防范執法風險,稽查人員應翔實記錄違法事實、詳細的計算過程、歸集的證據材料,為后續的稽查實施做好準備;二是必須取得納稅人的認可,注明“以上內容經核對無誤”字樣,并簽字蓋章。 總之,防范規避執法風險應做到意識先行、提高業務、注意細節,特別注意應履行的程序是否有瑕疵,應送達的文書是否填寫規范、是否依法送達,盡可能杜絕風險的發生或降低執法風險帶來的危害。 作者單位:大連市瓦房店市地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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