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能再享受免稅待遇嗎?基本案情
酒類生產企業銷售副產品酒糟,應購貨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來應該免稅的貨物還能再享受免稅待遇嗎?
案例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第一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
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因此,對于銷售免稅貨物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除國有糧食企業等特殊情況外,都應計算銷項稅額,同時,購貨方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以此作為懲戒。
酒糟作為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開具專用發票就不能再享受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