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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配股分紅收入確認注意新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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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上市公司公布了2010年度利潤分配及轉增股本預案,決定以公司現有總股本9340萬股為基數,用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每10股送紅股5股派送現金紅利2元。為此,一些投資者來電咨詢,對除現金股利外的股票股利如何進行收入確認,相關稅收問題如何處理?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派發紅利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最為常見的現金紅利;另一種為送紅股的形式分配紅利,即股票股利,但從稅收層面上而言,現金紅利的確認自不待言,但對居民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股票股利,則應區分新舊政策規定,正確進行收入確認。由于這種收入有可能符合相關減免稅的條件,因此股票股利收入確認新舊差異應引起企業、個人投資者與被投資上市公司的關注。 (一)對企業所得稅而言,股票股利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但在收入的確認形式上,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由于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全文廢止,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股票股利是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因此,投資者取得的股票股利屬于非貨幣形式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確認股息、紅利收益時點的市場價格(公允價值)確認收入額。同時,由于投資方已確認為股息紅利所得,應同時按公允價值增加此項投資的計稅基礎。假如上述利潤分配方案經股東大會于2011年6月25日審議通過并公告,公告當日該上市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2元/股,每股面值1元。假如A居民企業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100萬股,則應確認股利收入600萬元(100÷10×5×12),而不是50萬元(100÷10×5×1),同時按公允價值600萬元增加此項投資的計稅基礎。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上述紅利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并確定為免稅收入,則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該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股權轉讓時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上述600萬元股權投資成本可以在股權全部轉讓時在稅前扣除。 (二)對個人所得稅而言,股票股利按票面和市價核定納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將原實施條例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而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務院令第519號的法律級次無疑高于國稅發[1994]89號文件,因而在政策適用上應遵從新法的規定。 就本例而言,假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票股利計稅價格為10元/股,則該上市公司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萬元(10÷10×5×10×20%×50%),而不是0.5萬元(10÷10×5××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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