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從事機械加工的企業財務人員來電咨詢。該企業近期與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業務,被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聽說國家出臺了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的新政策,他問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企業符合以上條件可以申請享受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同時規定“享受免征印花稅的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企業標準依據以上標準劃分執行;如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小型、微型企業可免繳印花稅,否則應全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