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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減稅不能大幅度減流轉稅 |
發布時間:2012/3/13 來源: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閱讀次數: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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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正在進行中的2012年全國“兩會”,“結構性減稅”成了代表委員熱議的話題,他們紛紛呼吁國家盡快出臺相關政策,為中小企業減負。就此,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從結構性減稅的性質、結構性減稅重在實現量能課稅等方面,就結構性減稅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的分析。他提出:當前我國推進結構性減稅,思路傾向是減流轉稅(如增值稅改革),增財產稅(資源稅、房產稅改革),穩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制不動、適度減個人所得稅)。其中難點是找尋平衡面。從堅持不影響稅收正常增長原則角度看,絕不能大幅度減流轉稅。
本世紀我國步入結構性減稅道路,2009年后結構性減稅進入高峰期,特別是2011年多項減稅措施密集出臺,為后續減稅搭建了制度基礎,實際上是拉開了結構性減稅新曲目亮相的大幕。但必須指出:合理認識結構性減稅事關財稅運行的全局和長遠,相應影響經濟和社會發展走勢。所謂合理,就是要全面認識問題,避免從單個利益集團角度出發只就短期得失作出價值判斷,避免從階段性現象出發,只就直接效應去提煉規律性結論。要從制度建設和長期效應角度正確把握結構性減稅的性質、目的和推進策略。
結構性減稅的性質
減稅分為政策激勵性減稅和稅制改革性減稅兩種情況。前者的特點是通過減輕部分納稅人稅負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比如經濟低潮期減稅,目標是促使各類經濟主體擴大投資和消費進而刺激經濟增長。歐洲國家對撫養兒童多的家庭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標是促進人口正常增長等。進一步說,政策激勵性減稅適應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性政策目標的需要,這種減稅相對而言是短期的。后者的特點是通過變動稅制要素來減輕部分納稅人稅負,進而實現全社會范圍內的稅負公平。稅制改革性減稅是相對長期的制度安排,并不是要激勵某種行為或引導某個社會群體和區域去做什么、不做什么??傮w看,政策激勵性減稅屬于政府常用的調控工具,不同經濟周期階段和社會發展階段力度不同;稅制改革性減稅發生頻率相對低。
從2009年起,我國結構性減稅呈現系統化局面,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和財產稅三個稅系。就基本面而言,現階段的結構性減稅屬于稅制改革性減稅。
稅負有增有減。事實上1994年新稅制出臺不久,我國就已認識到稅制改革是未來財政改革的重頭戲。2000年后開始分步推進稅制改革,先后取消農業稅、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完成增值稅“轉型”、改革個人所得稅制。這些改革措施的共同點是減輕稅負。同期也在探索實施資源稅、房產稅,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建稅,研究建立環境保護稅制等方面的改革。這些改革措施的共同點是適度增加稅負。當然,從稅收角度看,兩大類改革的綜合效應是名義稅負總體減輕。但就改革內容而言,結構性減稅歸根結底是全社會各類納稅主體的稅負的結構性調整。
結構性減稅解決了我國稅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層次問題。1994年確定的新稅制實際上是初步搭建了與開放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稅制體系,其中一些制度安排帶有過渡性色彩。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結構的裂變以及納稅人思想觀念轉變壓力的強化,深化稅制改革的迫切性,積累到了必須回應的程度。此時針對深層次問題的系統性的稅制改革必然要啟動。
回看已經推出的稅制改革,也確實是在著力解決深層次問題。比如增值稅改革,歷經數年試點最終于2009年在全國鋪開增值稅“轉型”,其關鍵意義在于使固定資產購進享受與流動性資產購進同等的稅額扣除待遇,這就消除了增值稅稅制自身對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擾動,實現增值稅中性原則。同時,增值稅“轉型”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創造了條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本質上就是要使所有貨物和勞務的流轉按增值額課稅,消除不同類貨物和勞務流轉上的課稅方式的差別,減少流轉稅稅制對投資和消費的擾動。再如個人所得稅改革,從提高工薪所得課稅費用扣除額標準入手,就是要消除稅制對公眾基本生活消費的擠壓性影響。因為這種擠壓是對公平課稅原則的破壞,會降低政府公信力。
結構性減稅具有順周期性。在推進結構性減稅過程中,我國各項宏觀經濟指標總體處于上升勢態。2000年后經濟增長率年均超過9%,消費價格年均上漲率接近3%,大宗商品價格年均上漲率超過10%,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增長率年均超過12%,貨物進出口總額年均增長率超過20%(除2009年外)。顯然,是經濟擴張和物價上漲帶動了稅收高增長,進而使我國有條件推進減收性稅制改革。當然,結構性減稅也發揮了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突出表現是結構性減稅調整稅負結構后,拉動了部分納稅人的投資或消費,助推了經濟增長。但總體上說,我國的結構性減稅不以推動經濟增長為唯一目的,而是借力經濟發展、助力經濟發展的稅制改革。
結構性減稅重在實現量能課稅
從結構性減稅的內容和生成條件看,結構性減稅的目標是實現量能課稅。所謂量能課稅,是指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出發,在社會成員之間合理分攤稅負。當前結構性減稅重在實現量能課稅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結構性減稅充分考慮了市場化程度大幅提高條件下個人和企業的成本支出上升因素?,F行稅制框架建立于1994年。時隔18年,經濟體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突出表現是經濟市場化范圍急劇擴張,房地產市場從無到有,絕大部分商品和勞務價格完全放開,企業用工價格自主決定,加入世貿組織后進出口價格隨行就市等。經濟市場化程度的大幅提高直接推高了個人和企業的成本支出。就個人而言,住房商品化、醫療市場化、教育市場化(除義務教育外)等使個人支出范圍擴大,物價放開又使個人承受物價上漲壓力。就企業而言,則要消化工資上漲、利率上升、房地產價格上漲、原材料價格上漲等成本支出的增長。政府課稅不能壓縮個人和企業所得的正常增長空間。因此,面對個人和企業成本支出增長的情況,稅制就要作出相應調整,以確保個人和企業所得正常增長。個人工薪所得課稅費用扣除額標準的提高,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的減稅調整,目的就是增強個人應對經濟市場化的能力。對那些完全從市場上獲取收入、身背住房貸款的工薪族,這點尤為重要。深化增值稅改革和降低初級產品進口關稅稅率就是要對沖企業原材料成本、勞務購入成本的上升壓力。
結構性減稅就是要調整社會稅負結構。政府課稅必須遵從差別負擔原則,具體說就是要形成稅負與收入和消費同向變動格局。這很早就被概括為原理性學說,經濟學的鼻祖亞當·斯密、稅收學的創始人之一瓦格納都作出過闡述。市場經濟形成早的西方國家的稅制經歷了直接稅為主、間接稅為主和直接稅與間接稅雙主體三個發展階段,這一變動過程也是圍繞社會稅負結構調整展開的,效果就是盡可能使收入和消費多的群體多納稅,反之,則少納稅。本世紀后,我國稅制事實上已從間接稅為主轉向了間接稅和直接稅雙主體。當前實行結構性減稅客觀上具有強化雙主體稅制的效應,但從具體做法上看,是有針對性地重點減輕部分納稅人的稅負。比如,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目的就是要減輕小微企業的稅負。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稅負降低幅度最大的是月工資收入5000元以下的群體。取消蔬菜批發和零售環節的增值稅,對中低收入群體的消費保護效應遠大于高收入群體。
降低產業結構調整成本。現階段我國已進入產業結構調整期。這其中有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制度變革層面的成因,也有市場需求誘導層面的成因,比如居民收入增長對商品質量要求的提高和勞務需求的加速擴張。然而要看到,產業結構調整是有成本的,比如研發成本、設備更新成本、工資成本、銷售成本等的增加。量能課稅就是要針對納稅不同階段的納稅能力來確定稅負。對處于產業結構轉型期的企業必須減輕稅負。上世紀60年代美國產業結構轉型開始加速,此時政府實施了規模較大的減稅,向國會提出了減稅100億美元的法案并獲得批準。這項減稅計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刺激投資、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1969年尼克松再次降低了長期投資所得的稅收。目前我國實行結構性減稅,重要內容之一是增值稅改革。2009年增值稅“轉型”在全國鋪開,減輕了企業機器設備購進的稅收負擔,對國產高端設備生產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其突出制度優勢是讓現代服務業、物流業、旅游業等可以享受進項稅額抵扣,并減輕關聯產業的稅負,進而降低整體產業結構調整成本。
結構性減稅的推進策略
既然我國當前的結構性減稅屬于深層次稅制改革,推進結構性減稅就必須堅持統籌兼顧、立足長遠的原則。具體而言,推進結構性減稅似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結構性減稅不能影響稅收正常增長。稅收正常增長是政府執政的基礎,特別是在社會公共福利水平抬升時期,稅收能否正常增長直接決定政府執政目標能否實現。西方國家的宏觀稅負總體曲線是上移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二戰后政府把逐步提高總體公共福利水平列為穩定社會、強化政府職能的主要手段,因而不斷加強稅制建設。上世紀90年代后,歐美曾經采取過供給學派的政策主張,進行了減稅性稅制改革,重點是普遍下調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但反過來加強了流轉稅稅制建設,歐洲國家把增值稅標準稅率定在15%以上。同時,很多國家把社會保障繳款改為稅并上調稅率。美國各州政府大多上調銷售稅稅率。這說明結構性減稅都是有增有減,不以破壞稅收正常增長機制為代價。
我國正處在社會福利體系再造時期,重點是通過財政再分配手段來提高中、低收入群體的公共產品享用水平,這是一項艱巨、復雜的任務,因為我國的人均財政收入僅為發達經濟體的20%多,貧困人口比歐洲任何一個國家的人口總數都多,城鎮待業人數是歐元區失業人數總和的2倍多,農村失業人數是美國失業總人數的3倍多,義務教育適齡人口數超過歐洲義務教育人口總數。顯然,如果稅收正常增長機制受到削弱,那么,提高全部公共福利水平完全就是一句空話、大話。所以,選擇結構性減稅措施,必須充分注意如何確保稅收正常增長。
增強稅制結構協調性。增強稅制結構協調性有兩大難題需要破解:一是各個稅類之間的協調,二是各個稅類內部各個稅種之間的協調。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所形成的稅制體系是非常嚴密的,從流轉、所得和財產三個環節課稅,使任何一個人都難逃納稅義務。對一個國家來講,階段性難題是究竟側重于在哪個環節課稅。西方國家走過的道路是從流轉稅和財產稅為主轉向所得稅比重抬升、財產稅比重下調格局。這與整體稅源結構的變動是高度吻合的。
當前我國推進結構性減稅,思路傾向是減流轉稅(如增值稅改革),增財產稅(資源稅、房產稅改革),穩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制不動、適度減個人所得稅)。其中難點是找尋平衡面。從堅持不影響稅收正常增長原則角度看,絕不能大幅度減流轉稅。我國是一個產銷大國,高速經濟增長的實質是產銷規模擴張促成增加值連環疊加,如果人為大幅調低流轉稅稅率,那就等于堵住了稅收與經濟增長的合理聯動機制。換一角度說,大幅減流轉稅,稅源向所得環節集中,調高所得稅稅率,稅收可以正常增長,但問題是條件不具備,因為我國公眾對個人所得稅有強烈的抵制情緒。盡管下調稅率,人們還在要求減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長的路幾乎已堵死,同時企業所得稅稅率已處在世界中等水平線內,再上調會壓低企業自主投資增長積極性,完全得不償失。增財產稅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資源稅屬于財產稅,分步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完全有必要,可以起到約束資源耗費作用,應加快推進步伐,但前提條件是加快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房產稅改革將使財產稅增收。然而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中國這樣一個個人不動產積累僅有15年的國家里,對房產保有課稅理應慎之又慎,設計房產保有課稅制度既要考慮收入調節,也要考慮穩定人心,堅定對改革開放的信心。因此,房產保有課稅不能涉及第一套自有住房,只能涉及第二套以上住房,而且應為低稅率。同時,要充分研究房地產開發、轉讓和保有三個環節課稅之間的關系,三者要平衡。直言之,房地產流轉環節課稅稅種數量較多,適度減輕房地產流轉環節稅負是個人房地產保有環節課稅的前置條件。
妥善處理稅收與非稅收入之間關系。政府收入包括稅收和非稅收入兩大部分。究竟倚重哪一類收入為公共產品供給籌資,取決于多種復雜因素。我國政府收入結構的特點是非稅收入比重偏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債務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五項非稅收入合計占政府收入比重約70%。歷經幾十年改革,絕大部分非稅收入已被納入預算管理,成為規范化的政府籌資手段。推進結構性減稅不可回避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稅收與非稅收入之間關系。總的難點是收入源如何在稅和非稅之間切分。
具體講有兩大問題:一是房地產稅費關系。當前實施房產稅改革,探索對個人住房保有課稅。但在房地產開發和流轉環節已經征收了一些費,其中有的是以政府性基金形式征收的。這些費的收入占稅費收入的比重相當高。如果對個人住房保有課稅,不理清前端的收費是沒有征收空間的。二是社會保障繳費與所得課稅之間關系。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正在走向規范化的全覆蓋,社會保障繳費相應成為個人和法人實體的支出。所得課稅和社會保障繳費實際上都是針對收入余額征收,兩者自然存有相互擠占關系。目前的處理辦法是把社會保障繳費在稅前列支,但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實際上核心難點是兩方面的負擔率的平衡。當前至為突出的一點是個人所得課稅與社會保障繳費之間的平衡。從我國現實出發,還是要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把征收空間讓給社會保障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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