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票據管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行為,根據《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和非經營性統一收據。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機關,實行省、市(州)、縣(市、區)分級管理。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制定的有關行政規章、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罰沒收入、接受的社會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其他政府非稅收入以及社會團體會費、依法預收、暫扣款、代收代付、內部往來結算等,須向繳(付).款人(單位)(以下稱“繳款人”)出具財政票據。
第三條財政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一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稅務、監察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財政票據必須由獨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專職財會人員的執收單位購領。
第二章財政票據種類和用途
第五條財政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大類。
第六條通用票據是指能滿足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適用于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代’!收代付、內部往來結算時,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憑證。包括下列票據:
(一)《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適用于實行"銀行代收"管理的單位在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以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依法預收、暫扣款、代收款時,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憑證。
(二)《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定額票據》適用于“銀行代收集中匯繳”管理或未實行“銀行代收”管理的執收單位,在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憑證。
(三)《四川省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適用于單位在辦理往來結算及代收代付時,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憑證。不得用于收取政府非稅收入。
第七條專用票據是指通用票據不能滿足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時,根據某項非稅收入的征收特點而設計的具有特定式樣的票據,用于執收單位收取該項非稅收入時,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憑證。
專用票據包括罰沒票據和其他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的設立、啟用、廢止及使用范圍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財政票據印制管理
第八條財政票據實行統一定點印制管理,四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財政票據的印制管理工作。
第九條財政票據收據聯套印“四川省財政票據監制章”,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內容、字體和印色等由四川省財政廳制定。
第十條財政票據的式樣及防偽標識由四川省財政廳制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各定點印刷企業根據四川省財政廳下達的《票據準印通知書》印制票據,不得擅自印制。
第四章財政票據的購領、使用和核銷
第十二條執收單位按預算管理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購領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駐外單位原則上按屬地管理向當地財政部門購領《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
鄉(鎮)使用的財政票據由鄉(鎮)財政統一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辦理。派出機構或非獨立核算單位使用的財政票據,由其主管單位統一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財政票據實行“憑證購領、限量供應、驗舊購新”制度。
《四川省財政票據購領證》(以下簡稱“購領證”)是用票單位購領財政票據的專用證明。《購領證》由用票單位持機構設立的批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資格證書和單位介紹信、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等相關行政許可依據,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單位申請《領購證》,須報同級地稅部門審核。
用票單位購領財政票據,須持《購領證》、已用未核銷的財政票據存根和相關財政票據結報核銷表,經財政部門審核資金繳存等情況后,方可購領票據。
第十四條用票單位如撤銷、,分立、合并、轉制、以及改變隸屬關系,或者取消、歸并、變更非稅收入項目和調整標準,應持相關資料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購領證》有關內容的變更或注銷事項。注銷的《購領證》由財政部門負責收回。
第十五條用票單位須按票據使用范圍和《購領證》確認事項填開票據,做到“全聯復寫、字跡清楚、填開規范”。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票據;不得挖損、涂改、撕毀票據;不得串用和擴大票據的適用范圍。對填寫錯誤的作廢票據,應加蓋戳記,完整保存各聯次,以備結報核銷,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六條啟用票據前,用票單位應檢查有無缺聯、缺號、重號及監制章缺錯等現象,一經發現及時送原發放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財政票據按購領發放關系定期結報核銷。財政部門要定期審查用票單位的用票情況和收入資金的繳存情況,并根據票據結報核銷情況確定再次供票及供票數量。如有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各級財政部門有權停止供應票據。
第十八條用票單位已開具的財政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應為五年。個別用量大的財政票據存放五年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票據管理機構核準后銷毀。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四川省財政廳負責制訂全省票據管理政策;負責全省票據的設計、改版、印制、發行、監銷管理;負責省本級票據的發放、使用、保管、核銷及稽查工作,對市、州票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市、州財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票據領購計劃的上報、領購管理;負責本級票據的發放、使用、保管、核銷及稽查管理工作,對所屬縣(市、區)票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票據領購計劃的上報、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及稽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票據管理機構,健全財政票據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制,按照發放購領和結報核銷的工作規程,規范辦事流程,加強以票管費。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票據管理機構應按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收支核算制度。財政票據的工本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同級國庫,財政票據的成本性支出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用票單位應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建立健全票據購領、使用和保管制度。各執收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統一購領財政票據并實行建賬監管制度,做到專人、專責、專賬、專庫管理,嚴格領購、使用、結存和核銷手續。
票據遺失、被損或被盜,用票單位應及時申明作廢,查明原因,書面說明事因和整改措施,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票據稽查制度,對執收單位的票據管理和使用以及收入收繳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被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核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第六章罰 則
第二十四條對具有以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427號令)第十六條、《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十、十一、十二項以及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第二十、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印制財政票據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
(三)偽造和制假、販假財政票據的;
(四)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涂改以及互相串用各種財政票據的;
(五)利用財政票據實施亂收費亂罰款(物)的;
(六)使用財政票據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未按規定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財政票據丟失、損毀的;
(八)未按規定核銷財政票據的;
(九)拒絕接受票據稽查或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十)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財政票據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財政票據管理的單位或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四川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