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工信企業[2014]254號 2014-8-4各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各市縣地方稅務局: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和《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要求,現就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推薦等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二)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不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50%。
(三)有兩年以上的可持續發展經歷,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為工業、農業、商貿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于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可繼續申請。已經獲得營業稅減免資格并正在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和已經申報過但尚未批復的信用擔保機構不在申報范圍內。
二、申報程序
(一)各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組織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申報工作。
(二)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并會同地方稅務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書面材料一式四份和電子文件一份)上報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處。上報材料包括:
1.符合免稅條件的擔保機構填寫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見附件);經審計的最近一年完整財務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擔保余額變動表,以及報表中相關數據的附注和說明);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復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經協作銀行加蓋公章確認的擔保業務明細表(提交的明細表指標中應含有:協作銀行名稱、擔保企業名稱、擔保金額、擔保費收入、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合同號、貸款銀行與受保企業貸款合同號、擔保責任發生日期、擔保責任解除日期)。
2.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分析報告。
3.上報電子文件由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通過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http://www.sme.gov.cn)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申報系統填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申報系統首頁點擊“機構版申報軟件”鏈接下載安裝程序,按要求輸入資料填報后,通過校驗導出文件后綴名為“.smedb”的上報電子文件。
(三)省工信廳會同省地方稅務局組織專家審核并公示,分別做出審核意見。將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推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
三、免稅程序和政策期限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下發免稅名單。
(二)名單內的擔保機構持有關文件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三)各地稅務機構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名單審核批準并辦理免稅手續后,擔保機構可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請各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各直屬地方稅務局根據本通知要求,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做好受理、初審、推薦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將2014申請免稅擔保機構資料上報送省工信廳中小企業處。
附件下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8月4日 (聯系電話:省工信廳中小企業處孫鵬65239272,省地方稅務局張鵬程6696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