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稅地[2008]38號 2008-9-5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現將《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津政令第006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具體負責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征,具體方式為耕地坐落地地方稅務局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稅稅額,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征稅款。
二、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發布前占用耕地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我市的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5元計征。
三、辦理耕地占用稅減免,按照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問題的通知》(津地稅地〔2006〕15號)規定執行。
四、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以書面材料的形式上報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