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 2014-11-2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40號)的相關規定,現將調整部分企業所得稅管理項目備案方式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規定的公告》(大地稅公告2013年第8號)事前備案類項目中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由事前備案調整為事后備案;“房地產企業成本對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由事前備案調整為自行申報管理。
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2號)第五條“企業政策性搬遷征收管理”的內容修改為:“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適用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政策。
報送相關資料包括:
1.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2.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
3.搬遷重置總體規劃,包括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文件;
4.資產處置計劃;
5.取得搬遷或處置收入的相關憑據;
6.申報搬遷損失的相關證明材料;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政策性搬遷企業應對政策性搬遷項目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同時要按照搬遷項目設置備查賬簿,對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進行真實反映。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不得適用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政策規定。”
“企業政策性搬遷”的備案管理調整為自行申報管理。
三、《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規定的公告》(大地稅公告2013年第8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第28、29項、第三條第(一)款,《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2號)第五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