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房地產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執行,還是按照國稅發2009年31號文號來執行,因為如果企業開辦費而無業務收入或預收款時,其業務招待費是否可以列支60%? 問題回復: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對于處于籌建期的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2年15號公告)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同時,2012年15號公告并未對房地產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做出明確規定,但蘇國稅發[2009]79號文在轉發總局文件時,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但開發產品完工會計核算轉銷售收入時,已作為計提基數的未完工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重復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解釋及辦稅程序請直接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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