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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扣除項目計算應注意的十個細節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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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著重分析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項目時應注意的十個細節問題,以解決實務工作者在對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可能出現的疑難。 細節一:注意扣除稅金的相關范圍 允許扣除六稅一費: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及教育費附加。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中扣除的,不再作銷售稅金單獨扣除。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包含在收入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不得扣除。 細節二: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據實扣除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實際工作中應注意區分:工資已計入成本費用,不作納稅調整;工資未計入成本費用,可以直接扣除。 細節三:三項經費注意扣除標準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規定標準以內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具體標準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這里應當注意的是: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可以全額扣除;計算三項經費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細節四:社會保險扣除注意區分保險性質 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細節五:利息費用應注意借款企業類型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細節六:扣除借款費用要注意費用是否資本化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其發生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細節七:業務招待費扣除注意多重限制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里需要注意兩點:1.銷售(營業)收入的范圍:銷售貨物收入、勞務收入、出租財產收入、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2.孰低原則:實際扣除限額按扣除最高限額與實際發生數額的60%孰低原則確定。 例:納稅人銷售收入200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扣除最高限額2000×5‰=10(萬元)。分兩種情況: 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40萬元:40×60%=24(萬元);稅前可扣除10萬元,此時納稅調增數額=40-10=30(萬元)。 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15萬元:15×60%=9(萬元);稅前可扣除9萬元,此時納稅調增數額=15-9=6(萬元)。 細節八: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扣除注意兩檔比例和一個特例 第一檔比例15%: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第二檔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特例:煙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例:某制藥廠2009年銷售收入2900萬元,設備出租收入100萬元,轉讓技術使用權收入200萬元,廣告費支出900萬元,業務宣傳費8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計算如下: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2900+100+200)×30%=96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900+80=980(萬元),超標準980-960=20(萬元),調整所得額=20萬元。 細節九: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有限制規定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非公益性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標準的公益性捐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但是,汶川地震重建、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細節十: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有新規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關于不得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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