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明確了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其中明確,享受稅收優惠的新辦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需要符合認定條件,經過認定后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對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條件作出了規定。對比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財稅〔2012〕27號文件發生了一些變化。 一、對軟件產品收入比例的要求。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企業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而財稅〔2012〕27號文件要求,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標準提高不少。 二、對技術人員比例的要求。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企業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而財稅〔2012〕27號文件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增加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條件。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財稅〔2012〕27號文件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企業需要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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