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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中應普及的幾個法律知識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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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對居民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條件、所得的計算方法和程序進行了明確。在具體解讀這個文件之前,我們需要和大家普及一下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中涉及的幾個基本法律知識。 一、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開發合同的差別 居民企業只有取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法》減免稅待遇。而對于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取得的所得是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的。實踐中,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是緊密相關的。因此,居民企業要能正確享受到稅法給予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首先需要明確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開發合同的區別。 (一)技術開發合同 1、技術開發合同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2、技術開發合同的種類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3、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原則 ①開發成果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 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托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的申請權。 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 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②開發成果只形成非專利技術的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二)技術轉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的定義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的種類 根據技術轉讓合同的定義,技術轉讓合同分為: ①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②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 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④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三)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差別點 從以上對于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一些核心概念介紹的基礎上,我們可以看出,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存在的一個最大的差別就在于: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對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所訂立的一個開發方案。開發方案的最終結果可能形成一項可以申請的專利技術、也可能是一項非專利技術。 但是技術轉讓合同有一個大的前提是,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合同的轉讓方就應該擁有該項專利的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即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 因此,技術開發合同是對一項尚未掌握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研發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轉讓合同是轉讓一項現有的、特定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合同。 但是,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在某種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較緊密的聯系的。比如,在技術開發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終能夠申請專利,且合同約定的專利申請權在研究開發方(受托方)。則研究開發方除了可以取得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條件申請到專利后,他還可以作為轉讓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二、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法律定義 在了解了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差別后,我們就集中轉入到技術轉讓合同的討論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傳授不涉及專利或者非專利成果權屬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訂立的合同”。 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的合同本質屬于技術開發合同。這一點我們已經明確。特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傳授不涉及專利或者非專利成果權屬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轉讓合同。因此,這里我們就要明確什么是專利,什么是非專利技術。 (一)專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受法律規范保護。專利必須經申請人按照《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國家審批機關經過審查后授予、向申請人頒布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專利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該項專利享受專有權。 (二)非專利技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非專利技術包括: 1、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 2、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3、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包括: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有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但是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規定授予專利權。“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1、包括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 2、處于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共渠道直接獲得; 3、有實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4、擁有者采取了適當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 企業的技術,只要具備上述幾個特征,該項技術才能被稱為非專利技術。 在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中也有對非專利技術的定義:“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它是指不為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非專利技術一般包括工業專有技術、商業貿易專有技術、管理專有技術”。這個定義和我們上面法律法規對非專利技術的定義基本相似。 對于專利的識別在實務中比較簡單,關鍵是看專利所有人有沒有專利權證書。特別是對于在我國申請的專利技術,一般都有專利注冊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上就能夠查詢到。對于國外企業轉讓專利技術的,應要求提供相關專利的注冊證書。 非專利技術由于無需注冊,因此,在實踐中就有一個非專利技術和不涉及非專利成果權屬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的區分問題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條件才可別認定為非專利技術: 1、秘密性,即不是可以公開獲得的 2、實用性,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3、保密性,即所有人總是在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 三、技術轉讓合同的實質內容 從上面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的類型我們可以看出,技術轉讓合同的實質內容就是關于以下幾種權利的轉讓: 專利所有權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的實施許可 非專利技術轉讓(包括使用權、轉讓權) 四、專利所有權與非專利技術使用權、轉讓權 目前,社會上一些單位研究開發出一項技術成果后,往往宣布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所有權”。這種說法并不確切。一般,我們只有對于專利技術,專利權所有人才有所有權。而非專利技術,一般不稱所有權,只涉及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問題。 “所有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是排他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一項技術成果,只有經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以后,專利權人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享有與所有權相類似的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排他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則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具體說,一是在單位與職工之間,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二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歸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轉讓;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雙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征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雙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沒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這就是說,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屬只在單位和其職工之間,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影響任何掌握該項技術的第三方使用、轉讓同一技術。因此,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不是排他權利,而是非獨占的權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屬性。 五、專利實施許可的類型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許可范圍不同,可以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1、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讓與人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否則即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讓與人的專利技術以制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讓與人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和受讓人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 3、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允許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保留自己實施和允許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 六、技術合同案例 最后,我們提供幾個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范本,大家可以參考上面的介紹來進行合同的鑒別。 合同一 甲方:A公司 乙方:B公司 (一)合同內容及合作形式 1、乙方受托完成M藥品原料合成工藝的篩選、放大和優化。該項工藝技術的所有權歸甲方獨有。 2、甲方提供工藝放大生產基地,并有義務配合乙方做好做好相關工作。 (二)技術成果的歸屬及分享 M藥品的合成工藝技術歸甲方獨有。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及成果分享 甲乙雙方都有為本合同和本項目資料保密的義務,不得將本項目向第三方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將本項目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四)合同價款的支付 合同總價款X萬元。甲方根據乙方工作進度支付。 對于合同一我們可以來判定一下: 1、是對M藥品原料合成工藝的篩選、放大和優化技術進行合法,在合同簽訂時,雙方還未掌握該項技術。因此,該項合同應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2、從合同的具體條款來看,該項開發合同最終會形成一項非專利技術。同時合同約定了,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歸甲方左右。 3、因此,該合同是一份委托開發合同。對于委托開發合同成果只形成非專利技術的,雙方可以約定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歸屬。從該合同來看,該項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歸委托方(甲方)所有。 合同二 甲方:A公司 乙方:B公司 (一)項目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形式和要求 1、B公司將其擁有的一項遠程數據接受處理技術轉讓給A公司,該項技術為專利技術,專利技術證書登記號為N0.123456. 2、該項轉讓是包括本項目的所有知識產權和至目前為止所有開發成果的技術轉讓 3、轉讓形式:該技術的全部圖紙資料、電子文檔及軟件源代碼。 (二)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及分享規定 技術資料和情報全部移交甲方,雙方同意為該項技術進行保密。 (三)合同價款的支付 該項技術轉讓的總價款為X萬元。甲方在合同簽訂10日后付清合同款。 從這份合同的內容來看,在合同簽訂時,乙方就擁有一項現有專利的所有權。因此,該項合同是技術轉讓合同。同時從合同內容來看,該份合同屬于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專利所有權轉讓合同。 合同三 甲方:A公司 乙方:B公司 (一)項目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形式和要求 1、B公司允許A公司使用其一項醬油調制生產技術,該項技術為B公司專利技術,專利技術證書登記號為N0.123456. 2、B公司允許其在20X1年至20X9年使用該技術生產產品。 3、轉讓形式:該技術的相關圖紙技術資料。同時B企業符合輔導A企業技術人員掌握該技術,生產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樣品。 (二)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及分享規定 1、該項技術的所有權歸B企業所有。 2、B企業允許A企業使用該項技術生產產品。在許可使用期間,B企業可以使用該專利技術。但B企業不得再許可除A企業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該技術。 3、甲乙雙方都賦有對該項技術的進行保密的義務。 (三)合同價款的支付 該項技術轉讓的總價款為X萬元。甲方在合同簽訂10日后付清合同款。 從該份合同的內容來看,該份合同也是技術轉讓合同,但是是屬于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從許可的方式來看,應屬于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地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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