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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就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工作提六要求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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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家關于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做好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109號)。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執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等規定,嚴格依法辦事,規范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確保公正、公平、公開執法,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個體經濟發展。 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好各項扶持個體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要繼續抓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個體工商戶費用減除標準和稅率級距調整規定的落實;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總體要求,落實好提高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政策規定,確保支持個體經濟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各級稅務機關要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努力優化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服務。要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積極開展納稅咨詢服務;要簡化辦稅程序,提高辦稅效率,減輕辦稅負擔;要做好納稅需求收集工作,暢通救濟渠道,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委托代征范圍的規定,結合當地稅源分布和征管力量狀況,對零星分散稅源和異地繳納的稅款,按照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實行委托代征。稅務機關要與委托代征方簽訂全國統一規范的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委托代征的稅種、范圍、計稅標準和代征期限等內容;要認真履行委托代征協議規定的職責,加強監督管理;要加強與受托單位和人員的聯系溝通,積極培訓輔導代征人員,及時掌握代征工作情況;要積極響應個體工商戶的涉稅訴求,及時受理和處理納稅人對應納稅額等問題提出的異議;對違反委托代征管理規定的,要嚴格責任追究。 各級稅務機關對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要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各項因素,嚴格執行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等規定程序,依法科學合理地核定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額。不能以完成稅收任務為名擅自隨意調高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定額。 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和規范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工作,近期要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和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要形成檢查報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報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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