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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8年第99號公告--關于調整成品油等商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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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8年第99號公告--關于調整成品油等商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發文日期: 2008-12-31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2008年第99號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成品油等商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進口環節消費稅調整的有關情況 (一)將無鉛汽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將含鉛汽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復對石腦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政策,并將石腦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將溶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將柴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將燃料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對燃料油稅目中包含的蠟油開征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0.8元。 (六)將潤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對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開征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1.0元。 (七)將航空煤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暫緩征收。 (八)取消化妝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進口環節消費稅。 (九)卷煙消費稅仍按海關總署2004年第4號公告執行。 調整后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見附件1.由于2009年稅則稅目進行了調整,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總表見附件2. 二、執行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政策的有關問題 (一)進口消費稅應稅成品油時,納稅義務人應單獨向海關申報,并應按第一法定計量單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升)同時申報進口數量。 (二)海關出具“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時,在預算科目欄填寫“進口成品油消費稅”,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對于以前年度多征、少征、漏征的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也按上述預算科目辦理退補稅手續。 (三)在調整有關程序和參數前,海關對進口成品油消費稅征收全額保證金后放行。待相關程序和參數調整后,再予轉稅或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 1.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2.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總表 下載: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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