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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視股東性質區別繳納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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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企業多存在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行為。在此,提醒納稅人注意要正確繳納所得稅。具體來說,就是要區分股東性質進行納稅。 股東為個人,且為居民納稅人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股東征稅。 政策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股東為外籍個人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政策依據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股東為居民企業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符合規定的免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東為非居民企業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九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稅問題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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