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等文件規定,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農業生產單位自產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等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農業生產單位自產的農產品,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并據此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開具收購發票時,必須取得農業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作為開票的依據。
二、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上述享受免稅的鮮活肉產品包括納稅人購買豬、牛、羊、雞、鴨、鵝等畜禽類動物委托屠宰企業進行宰殺,收回后再對外銷售的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三、《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生豬增值稅管理的通知》(皖國稅發〔1999〕163號)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收購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7〕125號)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同時廢止。
四、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