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集中抽審人員在審閱評價過程中須填寫評審底稿,評審完成后形成抽審工作總結。
第三章集中抽審內容和分值確定
第九條集中抽審內容包括鑒證報告形式的規范度、內容的完整度和準確度。
鑒證報告形式的規范度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對照第五條所述文件在格式和規定要求方面的符合程度。
鑒證報告內容的完整度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對照第五條所述文件在應披露信息方面的完備程度。
鑒證報告內容的準確度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中相關涉稅數據、勾稽關系、適用法律法規、引用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調整項目、處理意見和建議、鑒證結論等方面的準確程度。
第十條鑒證報告評審總分值為100分,其中形式規范度25分,內容完整度25分,內容準確度50分。評審以扣分為主,按評審項目的重要性確定扣分分值。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評價具體分值和扣分標準詳見附件,土地增值稅評價的具體分值和扣分標準另附。
第十一條鑒證報告評價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分別對應85分(含)以上、84分-75(含)分、74分-60(含)分、60分以下。
第四章抽審結果的處理
第十二條抽審結果可采取以下遞進方式處理:
1、將評審結果告知各稅務師事務所。對評審結果差的稅務師事務所發送整改提醒函,并酌情納入年檢實地檢查,督促其提高鑒證質量和執業水平;
2、公布通報各稅務師事務所鑒證質量綜合排名,對好的稅務師事務所予以表揚,對差的稅務師事務所予以點名批評;
3、通過網站、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在集中抽審過程中,發現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在鑒證業務中出具虛假涉稅鑒證報告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報送行政主管機關,視情節和后果,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稅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2013年8月12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