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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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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的會計處理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的會計處理主要是指應收末收利息是否計入損益、何時計入損益以及已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如何處理這三方面的問題。對于前兩個問題,目前我國有關會計政策已有了明確規定:(一)金融企業采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不管銀行是否收到,只要是貸款應收的利啟、都要算作收人,計入損益。(二)應收利息的核算期限以貸款本金逾期時間為標準,2002年最新政策為90天。關于已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相對復雜一些,近幾年有關政策也是幾經變更。對此我們略作分析。2001年以前,財政部規定符合條件的應收未收利息通過壞賬準備金核銷。2001年,財政部取消了銀行壞賬準備金,統一納入呆賬準備金管理,并在《財政部關于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財金[2001]25號)中對已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給予進一步明確:1、對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180天(不含180天)以后,金融企業要相應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2、對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金融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逐步沖減利息收入,但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同時,不再提取壞賬準備金,并停止執行壞賬核銷的政策。2002年《財政部關于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繼續計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待實際收回時再計人損益。對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該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以后,應相應沖減利息收入。二、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的稅收處理為了配合應收利息會計政策的變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應調整了應收利息的稅收政策,現行的稅收政策主要針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個方面;(一)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術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白營貸款和委托貸款利息),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二)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算利息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發放的貸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此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計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金融企業已經計人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準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三、政策淺析仔細分析財金[2002]5號、財稅[2002]182號、國稅函[2002]960號文件的規定,可以發現三個文件對應收未收利息的核算期限以及對2000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應收未收利息處理的規定是完全相同的。但在對沖減利息收入條件的規定上卻存在差異。財金[2002]5號文規定沖減以前應收未收利息的條件是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個含90天)以后;財稅[2002]182號文則規定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后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而國稅函[2002)960號文規定只有已經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才準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對于本金應按期計算利息并計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使發放的貸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也應按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三者的差別在于對貸款本金逾期時間的限定,會計方面的文件規定為90天,營業稅方面的文件規定為0天,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文件規定為不允許沖減。筆者認為三者存在的差異會給企業帶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首先,營業稅規定貸款本金一逾期,即可作沖減應收利息處理,其謹慎性超過會計規定,將會計上仍作為收入處理的部分從應稅收入中剔除,與一般稅收原則相悖;其次,企業所得稅規定貸款本金逾期超過90天的,此前發生的應收利息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這部分應收未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后,可以作沖減收入處理,對于企業某一納稅年度而言,與會計處理存在差別的僅僅是本金已經逾期超過90天,其應收未收利息逾期未超過90天的部分,這部分利息對于金融企業不僅金額較小,而且應收未收利息一旦逾期超過90天即可不計入應稅所得,會計與稅收規定只不過是存在90天的時間差;最后,企業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面臨很多不便:企業首先應遵循財政部的規定,按財金〔2002]5號文件進行會計處理,但在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應將本金到期但未滿90天的貸款產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沖減后再申報,而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又應將本金逾期超過90天的貸款在本金逾期尚未超過90天前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會計上已經作沖減處理)作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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