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7
各基層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切實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質量和效益,提升小型微型企業的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切實統一思想,深刻認識發揮地方稅收職能作用的重要意義
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發展戰略。小型微型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推進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以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為重點,以“扶助小微、轉型成長”為主題,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積極整合政策資源,研究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振信心、穩定經營、提高盈利水平和發展后勁,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未達到20000元,免征營業稅。
(三)對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四)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在2015年底之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八)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九)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按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此項優惠政策審批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十)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此項優惠政策審批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十一)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十二)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十三)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十四)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十五)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六)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十七)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十八)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九)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企業,可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優化納稅服務,營造更加和諧的地方稅收環境
(一)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
1.對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可給予延期繳納稅款照顧。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或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市局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發票工本費。
3.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減免稅資格的納稅人,當年符合減免稅政策的稅款,實行“不征不退”征收方式,以減輕納稅人的資金壓力。
4.減少對企業實施稅務檢查,除特殊情況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避免對同一戶企業重復檢查;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含AA、AAA)的企業,除專項、專案(包括舉報案件)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5.進一步清理、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擴大備案范圍。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堅決不再審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變相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三)深入開展稅法宣傳服務
6.根據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利用各征收局辦稅服務廳的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稅法公告欄和大連地稅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參加創業洽談會等渠道,向適用政策的企業集中、及時、主動、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法宣傳。通過報紙、廣播等新聞媒體和納稅人學校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解讀,幫助納稅人用足用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不斷創新納稅服務方式
7.建立“企業直通車”服務制度,確保政策直通、辦稅直通、人員直通和交流直通。一是政策直通,在第一時間將最新稅收政策通知企業,并給予詳細輔導、個性化解讀;二是辦稅直通,按照從快從簡從寬原則迅速辦理,能后置審核備案的不前置審批,并提供主動預約服務;三是人員直通,采用QQ群或微信群等溝通方式,實現企業辦稅人員與兩級納稅服務專業人員的網絡直通;四是交流直通,由稅務機關實施網絡和電話預約,直接約請企業或走訪企業,及時解決問題。
8.完善涉稅短信平臺服務,在期滿前對未按時申報、未按時入庫的企業提供提醒服務,并逐步擴大提醒項目范圍,將減免稅到期、延期繳納稅款到期、停業到期、外出經營到期等事項納入提醒服務范圍,主動幫助納稅人避免因未按照規定時限辦理涉稅事項而受到行政處罰。
9.在納稅評估及受理涉稅咨詢過程中,分析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潛在的稅收政策執行風險,通過網上報稅系統或人工同步提供提醒、告知等方式,向納稅人發送評估疑點,引導納稅人自查并修正評估疑點,幫助納稅人減少因執行政策偏差而導致經濟利益受損。
10.推進納稅端辦稅平臺建設,優化申報、繳稅、開票一條龍服務。繼續做好網絡機打發票推廣工作,簡并票種,簡化操作程序,完善查找、核對、統計、校驗等功能,方便納稅人使用和管理。推進財稅庫銀橫向聯網、POS機刷卡等工作,豐富稅款繳庫方式,方便納稅人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