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國稅12366 2014-07-31
問:商業企業向供貸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返利能否申請代開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返利收入不得開具或中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