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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遺失專用發票被判賠償企業重復繳納的增值稅稅金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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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江蘇某甲公司為北京一家金屬研究院加工了貨物,2009年8月7日,甲公司銷售部門的工作人員像往常一樣,將公司開具的三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A快遞公司郵寄,按一般規律,江蘇到北京的快件三天左右就應該送到,可是北京方反饋回來的信息卻是遲遲沒有收到,經向A快遞公司多次查詢、交涉,結果是這份快遞不見了,但A快遞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才出具遺失發票的書面證明,早錯過了發票報失的有效期限,使得收票方(北京公司)不能抵扣相關進項稅額。甲公司只能給北京方重新開具了3張增值稅發票,為此向稅務部門重復交納了38860.24元的稅款。甲公司后來將A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38860.24元,一審法院根據《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判決A快遞公司支付甲公司賠償款38860.24元。一審判決后,快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庭審焦點:快遞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是:第一,發票遺失后,鍛造公司只需在開票后的90日內辦理稅務報失手續,即仍可由收票方進行稅款抵扣,而不會產生稅收損失;第二,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本案應適用特別法郵政法,而非適用合同法。郵政法對非保價郵件,規定了郵資1.5倍到3倍不等的賠償限額。鍛造公司辯稱:快遞公司在發票遺失后未及時告知,才導致鍛造公司未能在開票后90日內辦理稅務報失手續;快遞公司不是郵政企業,為鍛造公司寄遞快件不是郵政普遍服務,故不應適用郵政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二審認為,快遞公司將鍛造公司交付寄遞的發票遺失,違反了其在郵寄服務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違約發生后,快遞公司應主動及時地告知鍛造公司,以便鍛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但快遞公司在發票開出的90日后才向鍛造公司出具遺失證明,導致鍛造公司錯過稅務報失及論證的期限,不得不重新開票納稅,相應的稅收損失應由快遞公司予以賠償??爝f公司是非郵政快遞企業,其寄遞的快件不能歸屬于郵件的范疇,提供的郵寄服務更不屬于郵政普遍服務的范圍,故其遺失發票的賠償不能適用郵政法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只能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在合同雙方對保價郵件的賠償或非保價郵件的賠償限額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按實際損失的全額賠償。綜上,無錫中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分 析:甲公司勝訴了,本來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仔細思考之后我們會發現,并不值得高興。因為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企業需要額外消耗人力和物力,增加了企業成本。如果甲公司處理方法得當,完全不需要向法院起訴,可以為企業節省成本。甲公司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稅務的內部控制不完善。 1 、甲公司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本可避免損失快遞本來只需3 天左右的時間,在長達90天的時間里,甲公司應及時跟快遞公司溝通,并能夠確認發票已經找不回來了。甲公司如果在這個期間內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及時采取以下補救措施,不需重新開具發票,對方不僅成本可以稅前列支,是一般納稅人的,照樣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甲公司不需重復納稅,也不需通過法院向快遞公司索賠。由于發票丟失前未認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甲公司應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給購買方,購買方憑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相關政策法規——專用發票丟失后納稅人如何抵扣稅款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和無法沖減的銷項稅如何處理 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 2 、如何完善稅務內部控制作為銷貨方,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銷售環節的稅務風險控制:1)發票在傳遞途中很可能丟失,需要劃分發票丟失的責任。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客戶在收到發票時簽收并回傳,可以快遞或傳真的方式回傳。如果在預計的時間內沒有收到客戶回傳的信息,應及時與客戶溝通,確定客戶是否已經收到發票。 2)發票丟失如何采取補救措施,需要財務人員具備相關的稅務專業知識。企業聘用的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并有后續的專業培訓。如果內部的財務人員不具備相關的專業水平,應借助外部專業中介機構的力量解決日常的稅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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